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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建立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条 责任范围
一、院党委对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领导班子正职对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副职对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责任内容
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及各种规章制度,使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严格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思想作风建设;以“三个代表”为方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规定选择任用干部,坚决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中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过。
(五)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违纪案件。
(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治贿工作要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紧密结合,与规范医院管理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建立健全防范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纪委、监察处要在此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协调、督促、检查、指导作用。
第四条 责任考核
党委要定期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终工作总结。总结内容:
一、建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作表率情况。
二、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包括党委、行政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情况。
三、查办案件,治理商业贿赂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情况。
四、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五、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与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评测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群众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虽有制度但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致使出现严重腐败问题又得不到及时解决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决策错误和严重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案件发生,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干部考核严重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或不当发生严重腐败和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五、对苗头性腐败现象和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没有及时查纠处理,致使滋生蔓延影响党群关系和社会稳定的。
六、干扰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者包庇,纵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或者查而未处或处理不到位,打击报复办案人,间接责任人,证明人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直接责任与问接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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